國民教育法
第二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D選項)第四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C選項)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 (B選項)
強迫入學條例
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A選項)
義務教育對象為六歲至十五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及政府辦理為原則
23.下列有關義務教育的敘述,何者為非? (A)除身心障礙者外,全體學齡兒童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