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49. 學校進行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作業時,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 所謂「公告金額」所指為何?(A) 新臺幣一百萬元(B) 新臺幣五十萬元(C) 新臺幣十萬元(D)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46. 據政府採購法,下列哪一種招標方式是以公告方式先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