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9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48.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哪一個法之規定向該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