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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這些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免計入之期限最長為幾年?
(A) 以一年為限
(B) 以二年為限
(C) 以三年為限
(D) 以五年為限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Kau 高三下 (2018/09/08)
上面應該修改(並不是那一條法規)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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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友藏 小一上 (2017/01/09)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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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110我要考上社工師 高三下 (2021/06/09)
社會救助法 第1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