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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97.會眾若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可能之處分決議為:
(A)永久停止出席權
(B)停止出席權一次
(C)永久停止表決權
(D)停止發言權三次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姑姑城外含三次 幼兒園下 (2017/01/09)
會 議 規 範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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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u Lu 國三上 (2017/01/07)
第 十四 條  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 處分之決議。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2F
Lu Lu 國三上 (2017/01/07)
會 議 規 範 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1-1-97.會眾若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可能之處分決議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