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之藥師法施行細則
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藥字第 08900
07277 號令、內政部(89)台內中社字第 8985010 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 18-1 條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為提升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業務之功能及水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藥師專業訓練,加強實施臨床或各專科領域之養成教育。
現行 藥師法施行細則
--已找尋不到相關規定,已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
48 依藥師法施行細則規定,為提升藥師執行業務之水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