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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可不受此一限制。下列何者不為前述得不受限制之情形:
(A)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但不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B)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做專業發展者
(C)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D)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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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毛 國一上 (2016/11/19)
15條,條文已修正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張翠容 國二上 (2013/11/21)
第 14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 ,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 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2F
wan chien jao 國三下 (2014/09/02)
A: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10.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