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O)(B)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送達後 20 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X;10 日)(C)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之異議以書狀或言詞為之(X;僅得以書狀為之)(D)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敘明理由並以裁定駁回之(X;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 240-3 條 (處理事件所為處分之效力)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A)O民訴 第240-3條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B)(C)(D)X民訴 第240-4條I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略 (B)(C)II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D)~略民訴 第240-4條II、III比較:II 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無理由:應送請法院裁定之III 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關於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民訴240條之1~4) (A)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