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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訴276條)
(A)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準備程序提出
(B)該事項不甚遲滯訴訟者
(C)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
(D)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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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ih Hui 大一下 (2013/08/05)
第 276 條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 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Phil Li 國二上 (2013/07/31)
但是應釋明的只有第三款
4F
yien 國一下 (2016/03/15)
不可歸責的原因→應釋明

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