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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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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訴276條)
(A)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準備程序提出
(B)該事項不甚遲滯訴訟者
(C)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
(D)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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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自編試題#1063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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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0.761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Chih Hui
大一下 (2013/08/05)
第 276 條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 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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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hil Li
國二上 (2013/07/31)
但是應釋明的只有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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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ien
國一下 (2016/03/15)
不可歸責的原因→應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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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