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民法有關婚生子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B)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C)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回溯 121 日起至 202 日止
(D)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其生父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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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 B(451), C(47), D(96), E(0) #1503446

詳解 (共 4 筆)

#2362322

(A)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B)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推定
(C)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回溯 121 日起至 202 日止  181~302
(D)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其生父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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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463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C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


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B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D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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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204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D)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否認之訴由夫或妻提出,生父(此指小三)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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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037

B 應該是推定為婚生子女~

題目為"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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