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關於航業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
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B)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得視需求狀況減班或停航
(C)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可先行營運,再向航政機關核備
(D)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得視需求狀況隨時調整運價,不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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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2), B(117), C(44), D(14), E(0) #1090225
統計: A(882), B(117), C(44), D(14), E(0) #1090225
詳解 (共 3 筆)
#1359191
航業法
第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固定航線,應檢附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於船舶配
置完成後,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
前項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應依登記之航線及船期表,從事客貨運送。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減班或停航;
減班或停航時,應於減班或停航三日前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於營業場
所公告及利用電信網路、新聞紙或廣播電視等方式周知乘客。但因不可
抗力因素不及報請備查者,應即時周知乘客,並於事後三日內報請航政
機關備查。
前項停航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向航政
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B)
第十五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應檢附聯營實施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聯營許可之申請、變更、管理、廢止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C)
第二十二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以
電信網路、新聞紙或雜誌等公開方式公開其運價資訊;經營固定客運航
線者,應另於營業處所公開其運價資訊。
前項運價表,航政機關認為有不合理或不利於國家進出口貿易或航業發
展者,得令業者限期修正,必要時得暫停全部或一部之實施。
第二十三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
運價表收取運費。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
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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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要顧保鑣不是要先申請嗎 A選項又沒喔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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