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徵收補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B)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加成成數最高四成
(C)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D)建築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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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67), C(41), D(86), E(0) #441711
統計: A(53), B(167), C(41), D(86), E(0) #441711
詳解 (共 4 筆)
#735143
第30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其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比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第33條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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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861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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