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教師除符合介聘條件且經由學校審查通過(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幾年始得申請介聘?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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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4), C(200), D(29), E(0) #1569837

詳解 (共 7 筆)

#3713493

一般地區:三年
離島、偏遠地區:六年

例外:不受三年介聘限制
1.重大傷病具醫療需要
2.服務滿兩年,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或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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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528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第二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

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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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747
原本題目:44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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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907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14 條 第一項
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類題
46.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多少學期為原則?
(A) 滿一學期以上為原則
(B) 滿二學期以上為原則
(C) 滿三學期以上為原則
(D) 滿六學期以上為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96年 - 96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3660


答案:D
難度:適中

45.請問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依據下列那一個教育法規之相關規定所訂定?
(A) 教師法
(B) 教育基本法
(C) 國民教育法
(D)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2588


答案:C
難度:困難

20.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之規定,教師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多少年才能申請介聘?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未規範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262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5.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幾個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A) 2
(B) 3
(C) 4
(D) 6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75662


答案:C
難度: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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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280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已更名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44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教師除符合介聘條件且經由學校審查通過(除離島 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幾年始得申請介聘?  

應為  

44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教師除符合介聘條件且經由學校審查通過(除離島 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幾年始得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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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476
申請介聘大致=申請調換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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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422

已修法(109.06.28)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14 條

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任教學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得依現行採計方式辦理。


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規定亦同,就不再贅述。
詳細可參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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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50295
未解鎖
(1)教師除 (a)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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