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阿摩線上測驗
2F 棠次郎 高三下 (2024/09/19)
第 6 條
製造爆竹煙火,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二、使用執照。
三、平面配置圖。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安全防護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前項許可文件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製造爆竹煙火,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
二、曾受直轄市、縣(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