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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0952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0952

年份:104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44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甲因違反殺人罪,由 ABC 法官 3 人為評議,A 認為應判無期徒刑、B 認為應判 20 年有期徒刑、C 認為無罪,請問,甲應如何論罪?
(A)無期徒刑
(B)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C)無罪
(D)15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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