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檢察機關之設置)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
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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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各該組事務。
44 各級檢察機關員額在6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1人為下列何者,監督各該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