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申請再出境規定者,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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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317), C(48), D(115), E(0) #2294562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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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5 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

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

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

    間證明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

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

男,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

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

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

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

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

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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