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品,經依鐵路法第71條規定強制離開者,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應如何處理?
(A) 依鐵路運送規則規定,扣除手續費後退費
(B) 依鐵路機構退票程序,扣除手續費後退費
(C) 依鐵路法規定,全部不予退還
(D) 依違反運送契約,扣除違約金後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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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7), C(4412), D(114), E(0) #355189
統計: A(81), B(57), C(4412), D(114), E(0) #355189
詳解 (共 5 筆)
#458824
第七十一條(罰則)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
|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
|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
|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
|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
|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
|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
|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
|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
|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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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85
103.6.18 修正後,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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