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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7 項規定要件者,得擔任 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幾職等以下職務?
(A)第九職等
(B)第八職等
(C)第七職等
(D)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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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黃蔚婷 高三下 (2010/08/23)
任用法§17  具碩士以上學位且近五年薦七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2/12/26)
第十七 條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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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