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應為成立幾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A)半年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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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 C(24), D(13), E(0) #1018394
統計: A(0), B(7), C(24), D(13), E(0) #1018394
詳解 (共 4 筆)
#3676266
已修法(108.04.09)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10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成立三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三、最近二年未曾變更代表人。但變更後之代表人,係由最近二年持續具有股東身分之人出任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三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依法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無故自行停業或依本辦法規定廢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核准等情事。
五、代表人於最近二年內未曾擔任有依本辦法規定廢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核准或停止辦理接待業務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情事之其他旅行業代表人。
六、最近一年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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