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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75630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75630

年份:108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44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分 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或限制登記
(B)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
(C)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 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D)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分割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 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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