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A)公職候選人提起之選舉無效訴訟
(B)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
(C)請求撤銷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之罰鍰處分
(D)請求撤銷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作出之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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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64), C(187), D(582), E(0) #2792244
統計: A(78), B(64), C(187), D(582), E(0) #2792244
詳解 (共 6 筆)
#5559614
依照司法院網站上之常見問答「哪些案件是屬於公法爭議,但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03-2687-f83ee-1.html)
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 律師懲戒事件。
- 刑事補償事件。
-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 公務員懲戒事件。
-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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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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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職候選人提起之選舉無效訴訟❌
公職人選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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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例外: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
I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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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請求撤銷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之罰鍰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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