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我國保險法,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違反誠信原則,致保險人無法對危險做正確之估計者,保險人得作
下列何種主張?
(A)解除保險契約
(B)免除賠償責任
(C)終止保險契約
(D)增加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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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6), C(22), D(2), E(0) #1928819
統計: A(203), B(6), C(22), D(2), E(0) #1928819
詳解 (共 1 筆)
#3719231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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