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A)法院為了進行司法程序之必要,而在判決理由中摘錄某法學教授所撰寫教科書中的一句話
(B)國家圖書館應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的要求,而重製其所收藏之已絕版書籍
(C)某公立高中之教師,為學校授課之必要,而將電視所播放之一小時影片以家用錄影機錄製後,在課 堂上完整播送供同學觀賞
(D)國立大學圖書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所附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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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7), C(45), D(6), E(0) #3865147
統計: A(4), B(17), C(45), D(6), E(0) #3865147
詳解 (共 4 筆)
#7348862
44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答案為 (C)。
根據《著作權法》之規定,分析如下:
❌ (C) 某公立高中之教師,在課堂上完整播送錄製之影片:
雖然《著作權法》第 46 條及第 52 條允許教師為授課必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但必須符合「合理比例」。將電視上一小時的影片「完整錄製並播送」,通常被認為超出了合理使用範疇,且可能替代了該影片的潛在市場(例如校方應購買教學公播版),因此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 (A) 法院判決摘錄法學教授的一句話:
根據《著作權法》第 52 條及第 44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且屬於司法程序必要範圍內,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發表之著作。僅摘錄「一句話」符合比例原則,不構成侵害。
✅ (B) 國家圖書館重製已絕版書籍:
根據《著作權法》第 48 條,圖書館應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之要求,重製其收藏之「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屬於合理使用。
✅ (D) 圖書館重製研討會論文摘要:
根據《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圖書館應閱覽人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中之「摘要」,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
答案為 (C)。
根據《著作權法》之規定,分析如下:
❌ (C) 某公立高中之教師,在課堂上完整播送錄製之影片:
雖然《著作權法》第 46 條及第 52 條允許教師為授課必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但必須符合「合理比例」。將電視上一小時的影片「完整錄製並播送」,通常被認為超出了合理使用範疇,且可能替代了該影片的潛在市場(例如校方應購買教學公播版),因此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 (A) 法院判決摘錄法學教授的一句話:
根據《著作權法》第 52 條及第 44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且屬於司法程序必要範圍內,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發表之著作。僅摘錄「一句話」符合比例原則,不構成侵害。
✅ (B) 國家圖書館重製已絕版書籍:
根據《著作權法》第 48 條,圖書館應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之要求,重製其收藏之「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屬於合理使用。
✅ (D) 圖書館重製研討會論文摘要:
根據《著作權法》第 48 條第 1 款,圖書館應閱覽人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中之「摘要」,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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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213
著作權法§45:為司法程序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A:為司法程序之需要摘錄某法學教授所撰寫教科書中的一句話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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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48:供公眾使用機構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1.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2.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3.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4.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1.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2.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3.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4.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B:重製絕版之著作以應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的要求,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D:重製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所附之一部分亦不侵害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46:為學校授課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2.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C:在課堂上完整播送影片供同學觀賞 ,很難說仍在必要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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