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法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驗光人員死亡者,應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B)辦理停業者,應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C)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D)辦理歇業者,應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登記,並收回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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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8), C(150), D(57), E(0) #3138133
統計: A(41), B(68), C(150), D(57), E(0) #3138133
詳解 (共 3 筆)
#6175211
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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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624
- 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驗光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 7 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 驗光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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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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