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之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列為營業收入
(B)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C)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得互抵為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
(D)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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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92), C(932), D(41), E(0) #3025398
統計: A(11), B(192), C(932), D(41), E(0) #3025398
詳解 (共 2 筆)
#5690170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36條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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