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查詢、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其行使範圍包括:①政府機關 ②有關私
人企業 ③有關民間財團法人 ④有關個人
(A)僅①
(B)僅①②
(C)僅①②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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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8), C(95), D(643), E(0) #2849981
統計: A(93), B(18), C(95), D(643), E(0) #2849981
詳解 (共 4 筆)
#6362571
審計法第 14 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審計法第 15 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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