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外國人之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歸化為我國國籍時,應由戶政事務所主管,依職權為其取中文姓名
(B)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時,應先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名字,並以該我國國民之姓氏為姓氏,始得進行結 婚登記
(C)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 3 次
(D)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且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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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3), C(60), D(1417), E(0) #2127925
統計: A(14), B(103), C(60), D(1417), E(0) #2127925
詳解 (共 2 筆)
#4252229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B)與我國國
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
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
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
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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