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下列何者不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33條第2項規定,應推動設立之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就業服務機構
(C)庇護工場
(D)養護機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Betty 國二下 (2016/11/2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5條直轄市、縣(...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小銀 高二下 (2019/01/0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35條

3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4/2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35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
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
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
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
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44.下列何者不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