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信託業法對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信託業法第四十條有關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惟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除外
(B)信託業自有財產購買自用不動產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之法定資本
(C)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應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D)信託業之自有財產不得投資上市及上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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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6), B(2340), C(2040), D(1335), E(0) #1987667
統計: A(2756), B(2340), C(2040), D(1335), E(0) #1987667
詳解 (共 10 筆)
#380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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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3867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1. 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其自用不動產之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2.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
3. 銀行存款。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1. 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其自用不動產之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2.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
3. 銀行存款。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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