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其效力為何?
(A)相對人得拒絕給付
(B)當然消滅
(C)效力未定
(D)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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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4), B(2472), C(76), D(33), E(0) #399968

詳解 (共 6 筆)

#645702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已經公布修正了:(2013/5/22)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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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83

民法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最近民法中毒,跟公法上的請求權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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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301
(A) 相對人得拒絕給付 為民法上,時...
(共 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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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16
A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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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79
原來這公法與民法上的請求權
效力有所不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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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76
謝謝樓上提供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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