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
(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
(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
(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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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29), C(21), D(63), E(0) #376998
統計: A(225), B(29), C(21), D(63), E(0) #376998
詳解 (共 4 筆)
#1056810
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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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351
| 第 1003 條 |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 第 1003-1 條 |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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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73
民法100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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