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銀行開發未明確記載有效日期之保證書,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視為解除保證責任?
(A)保證書正本已退還時
(B)保證書開發之日期已超過一年且保證之理由尚未消滅時
(C)已照會國外通匯銀行,並經其回覆確認受益人同意解除保證責任時
(D)已取得債務人償還債務之證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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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2465), C(197), D(130), E(0) #2906708
統計: A(191), B(2465), C(197), D(130), E(0) #2906708
詳解 (共 2 筆)
#5746033
如果銀行開立的保證書未明確記載有效日期,則默認保證書有效期為一年(依照民法第196條之2規定)。如果到期日未明,則從開立之日起,經過一年後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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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選擇B是正確的選項。銀行開立的保證書一年後默認失效,除非另有書面規定。因此,即使保證之原因尚未消除,如果保函開立的日期超過一年,銀行也不得已經開立有效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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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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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正本保函已退還是保函作廢之原因之一,也等於保函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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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銀行是開立保證書的發行方,必須交付支付者或受益人,且是不可撤銷的。除非保函的受益人或支付者同意在特定情況下解除銀行的保證負擔,否則銀行無法在個人之間進行同意並解除保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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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銀行開立保函的目的是為了擔保特定債權,保證銀行可以在指定的時間限制內為受益人履行保證責任,並取得相應的利益。如果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意味著銀行的擔保責任已經發生,保證書不再發生效力,無需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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