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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B)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事證明確 
(C)限制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D)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提起訴願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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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2/20)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1.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2.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3.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4.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5.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6.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7.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8.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4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