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消防法」第五章規定,下列有關民力運用之描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
(B)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補助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
(C)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D)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
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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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2), C(11), D(1), E(0) #3793660
統計: A(36), B(12), C(11), D(1), E(0) #3793660
詳解 (共 1 筆)
#7325290
消防法
第 2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第 29 條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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