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52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審計法第35條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審計法第52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審計法第77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 者。
44. 依審計法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未依規定者,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