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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期貨業之負責人,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而遭主管機關撤換職務者,至少必須滿幾年以上, 才能再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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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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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aken2000 國一下 (2018/11/12)
期貨28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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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es 高三下 (2020/06/06)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
    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
四、受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
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
    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
    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六、受第一百條第二款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五年
七、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
    經理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
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44. 期貨業之負責人,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而遭主管機關撤換職務者,至少必須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