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私人助理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60萬元之支 票給善意之丙。請問其效力如何?
(A)乙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無效,甲不用負責
(B)支票是由乙簽發,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C)乙之行為為表見代理,甲要履行
(D)甲、乙應共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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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107), D(11), E(0) #3330162

詳解 (共 1 筆)

#6445917
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私人助理乙處,由乙簽發支票,某日乙私自簽發一張60萬元之支票給善意之丙。請問其效力如何?

(A) 乙之行為為無權代理,無效,甲不用負責
(B) 支票是由乙簽發,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C) 乙之行為為表見代理,甲要履行
(D) 甲、乙應共同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 107 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69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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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印章及支票均放置於私人助理乙處,由乙簽發支票,乃對外有使相對人信賴本人曾經授與代理權給他人之行為,為表見代理,依民法第169條,甲對善意之丙需負授權人責任,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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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5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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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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