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43 條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委託人終止其信用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44.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多久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即註銷其信用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