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若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刑責為何?
(A)處三月以上十月以下有期徒刑
(B)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C)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三十萬以上罰金
(D)處三年以上三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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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3), C(38), D(4), E(0) #2394753

詳解 (共 1 筆)

#4464363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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