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增 §3 第2項 第3款 行政院院長呈請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我國總統不享有下列那一權限?(A)締結條約(B)主動解散立法院(C)宣布戒嚴(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