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 5 歲之子 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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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全 (2013/08/14)
民法第1080條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80條第6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之1第2項:「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民法第1080條之1第3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A) 應由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o.k. (A).....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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