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家庭維繫,若無法時才會家庭重整,以此概念會先以家庭收養為主,因兒少法第十六條規定收養應國內優先,且收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以下不在此列,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顯見應以家庭收養為先。
處理兒少案件時,應遵循(A)寄養家庭優先(B)家庭收養優於寄養家庭(C)機構安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