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