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之超額建地,得如何處理? (A)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