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A)直轄市或縣(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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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 國三下 (2023/09/24)
【土地徵收條例】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其他相關條文-----
【土地法】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二 章 征收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接到中央地政機關通知核准徵收土地案時,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