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地方自治團體是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依該法辦理自..-阿摩線上測驗
7F emmy110169 國二下 (2020/08/06)
6個直轄市 (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台南) 3個省轄市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 14個縣轄市 (竹北市,苗栗市,頭份市,彰化市,員林市,南投市,斗六市,太 保市,朴子市,屏東市,宜蘭市,花蓮市,臺東市,馬公市 ) 鄉鎮 vs 縣轄市屬於同位階 地方自治區烏來,復興,和平,桃源,茂林,那瑪夏 |
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1)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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