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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標租時,其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A)20年
(B)50年
(C)77年
(D)99年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2/29)

土地徵收條例 44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

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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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標租時,其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A)20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