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何者不用辦..-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2/29)
土地登記規則 4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 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 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