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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2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依法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A)申請人資格不符
(B)依法不應登記者
(C)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D)登記申請書不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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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2/29)

土地登記規則

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42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依法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A)申請人資格不符 (..-阿摩線上測驗